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促,9438,2011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慧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玖佰■穫B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疇a零■瓣腹A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