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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黃國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出具之報案證明書函中遺失證券之報案人,與本件聲請人不符,請具狀釋明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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