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催,137,20111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南投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吳棋祥

代 理 人 詹瓊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提委任狀。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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