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催,141,20111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沈木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一)請釋明本件支票究為在交付受款人之前遺失或交付之後遺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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