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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徐劭禎即欣高企業社
代 理 人 徐敏禎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聲請人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本件聲請人不符,請具狀釋明之。
)(二)聲請人所提出附表之付款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付款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付款人名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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