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司,2,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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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益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益圓公司),遭經濟部為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

茲因聲請人經益圓公司股東出具同意書任其為清算人,且已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就任,爰聲請呈報為益圓公司之清算人,以利清算程序進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為益圓公司清算人之呈報,固據其提出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書、公告之報紙等為證。

惟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為95年10月16日之抄錄影本,與經濟部99年7月22日發函廢止益圓公司登記之時間,相距三年九個月,實無從自95年10月16日之益圓公司變更登記表抄錄影本中,確認益圓公司遭經濟部廢止登記時益圓公司之股東名冊;

又聲請人提出之益圓公司股東同意書,雖係股東出具同意聲請人為清算人之書面,然並非益圓公司召開股東會議討論通過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

且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上無任何人之簽章,亦無從判斷究為何人所製作;

再者有限公司並無設置監察人,聲請人提出監察人審查書,於法亦有未合。

嗣經本院於100年4月1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股東會議決議後清算人之就任同意書、清算人製作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催告債權人行使權利公告之報紙,該通知於100年4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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