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拍,30,201106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洪振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信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名間鄉○○段295地號、名間鄉○○○段19地號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土地全部)(二)聲請拍賣時應以抵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之。

(三)更正附表。

(應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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