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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蔡水赺
相 對 人 郭宏姵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碧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碧紅、郭宏姵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林碧紅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4月2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所負100年4月18日之借據。
(四)清償日期:依照債務借據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每逾一日每萬元以新台幣30元計算違約金。
(八)債務人:林碧紅。
茲債務人於民國100年4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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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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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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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南投市 │三塊厝 │ │1之103 │建│88.00 │3分之1 │林碧紅、郭宏│
│ │ │ │ │ │ │ │ │ │姵(應有部分│
│ │ │ │ │ │ │ │ │ │各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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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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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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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27 │南投縣南投市三│南投縣南投市三│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1.18 │ │3分之1│林碧紅、郭 │ │
│ │ │和二路一街46號│塊厝段1之103地│凝土加強磚造三│二層:56.93 │ │ │宏姵(應有 │ │
│ │ │ │號 │層 │三層:56.93 │ │ │部分各6分 │ │
│ │ │ │ │ │騎樓:15.75 │ │ │之1) │ │
│ │ │ │ │ │合計:170.7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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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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