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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黃瓊慧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賴貞富即莊朕弦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拍賣抵押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查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之清償日期為不定期限,請釋明是否已催告相對人清償系爭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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