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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黃瓊慧
相 對 人 賴貞富即莊朕弦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莊朕弦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8月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
(三)清償日期:不定期限。
(四)利息:無。
(五)遲延利息:無。
(六)違約金:無。
(七)債務人:莊朕弦。
茲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1,1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
嗣債務人莊朕弦於97年3月2 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46號民事裁定選任賴貞富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46號民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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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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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所有權人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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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中寮鄉 │先驅 │ │185 │旱│1480.00 │全部 │莊朕弦(歿)遺產管理│
│ │ │ │ │ │ │ │ │ │人賴貞富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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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中寮鄉 │先驅 │ │184 │旱│3190.00 │全部 │莊朕弦(歿)遺產管理│
│ │ │ │ │ │ │ │ │ │人賴貞富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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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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