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林圳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雨豐、張朝森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繳債權證明文件。
(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其他約定事項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