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拍,43,2011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林圳雄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雨豐、張朝森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繳債權證明文件。

(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其他約定事項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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