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拍,47,20111005,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黃成義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垚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提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87年埔登字第3176號登記資料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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