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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相 對 人 蕭函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蕭函青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5月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9年4月28日。
(五)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蕭函青。
嗣相對人於99年5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2,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9年5月6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0年3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新臺幣2,384,37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約定書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100年8月19日通知相對人蕭函青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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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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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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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南投市 │新小半山│ │225 │建│7.09 │全部 │蕭函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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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南投市 │新小半山│ │226 │建│214.25 │全部 │蕭函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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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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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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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4 │南投縣南投市吉│南投縣南投市新│住家用、加強磚│第一層:55.84 │陽台:6.29 │全部 │蕭函青 │ │
│ │ │利路328之7號 │小半山段225、2│造二層 │第二層:55.84 │ │ │ │ │
│ │ │ │26地號 │ │合計:111.6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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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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