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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翁明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靜秋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繳還款明細。
(二)請補繳被繼承人余連武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三)請向被繼承人余連武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四)請補繳相對人李靜秋之戶籍謄本。
(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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