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司票,165,201106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楊慶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朝成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本件本票背面記載「95 4/15入10000」之字樣意指為何,相對人是否已清償部份票款。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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