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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楊慶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朝成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本件本票背面記載「95 4/15入10000」之字樣意指為何,相對人是否已清償部份票款。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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