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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黃裕彰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邱尚如
法定代理人 邱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父陳慶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收養人黃裕彰之職業證明。
三、被收養人生父陳慶松之出養同意書。
四、請具狀敘明收養理由、教養計畫及提出參加收養相關親職教育之課程證明。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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