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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劉麗華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劉芳妤
法定代理人 劉大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母陳華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出養同意書(如有不能提出之正當理由,請具狀敘明)。
二、收養人劉麗華職業證明。
三、請具狀敘明收養理由、教養計畫。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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