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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姚瑞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婚字第18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0年8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公示送達揭示證書可稽,依上揭說明,前開判決於100年10月3日確定,惟上訴人迄至101年3月19日始行提起本件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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