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婚,58,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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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58號
原 告 廖明雄
被 告 陳美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而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附卷足憑,揆諸首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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