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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75號
原 告 洪麗珍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被 告 潘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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