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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王仁政
上列上訴人王仁政與被上訴人王林盆、王文束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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