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審調,48,2011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楊仁傑
相 對 人 林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買賣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1日上午9時40分,與相對人林炳坤電話聯絡,相對人表示兩造就本事件另有刑事案件上訴中,且聲請人有脫產之嫌,並無調解誠意,聲請人現在聲請調解意在拖延,故無與聲請人調解之意等語,此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足堪認定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懿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