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法,4,201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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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連淑美
即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弘明實驗高級中學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弘明實驗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弘明實驗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

其須主管機關核准者,並應加具核准之證明文件。」



是以,非屬民法第62、63條規定事項之更異,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無庸聲請法院為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弘明實驗高級中學(下稱弘明中學)董事長。

原弘明中學捐助章程(下稱舊捐助章程)共計9條;

原弘明中學董事會組織章程(下稱原董事會組織章程)共計18條,因主管機關教育部要求將原董事會組織章程併入捐助章程內,故新修訂後之弘明中學捐助章程(下稱新捐助章程)總計為33條。

而原董事會組織章程因已併入捐助章程內,故原董事會組織章程已不復存在,爰檢具弘明中學第2屆董事會第2次及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各1份、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董事會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教育部民國100年3月22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00505032號函影本,請准予裁定變更捐助章程及廢止原董事會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弘明中學董事會於100年1月3日召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有該法人第2屆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憑;

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

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 (後)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暨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核定,有教育部100年3月22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00505032號、同年4月21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00568563號函在卷可參,因認關於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 (後)條文所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聲請人聲請廢止原董事會組織章程部分,因原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內容已為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所完全涵蓋,亦即相關規定事項已經得依新捐助章程辦理而有所遵循,故聲請人聲請廢止原董事會組織章程部分,因非屬「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所為章程之變更,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亦屬有間,聲請人並無聲請法院准予廢止之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亦應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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