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法,5,201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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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五育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林炳峯
代 理 人 黃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五育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一○○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召開第四屆第九次董事會,修訂通過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五育高級中學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係記載「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五育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林炳峯」,狀末具狀人欄處則記載「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五育高級中學」,並蓋用「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五育高級中學」之印文,且其提出之委任狀,委任人欄處記載「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五育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林炳峯」,可知本件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五育高級中學,揆諸前揭說明,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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