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消債更,10,201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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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債 務 人 石珮蓁
代 理 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子女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5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即聲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㈢陳報聲請人配偶罹病時間,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情形(含配偶及子女之扶養費用,請附據必要之證明文件,如目前有支付房屋租金,應補據每月支出租金之證明及有效之租賃契約,如為不定期租賃,亦應說明)。
㈣陳明其戶籍地址與租約地址不同之原因,及聲請人現居住之地址。
㈤補正在職證明書及每月受領薪資之證明資料(如薪資匯款或薪資明細)。
㈥補正聲請人之前與債權銀行(台新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協商資料,並說明協商成立時之薪資、協商後還款及至何時起無力還款。
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 日內主動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續如何還款,本院將作為聲請人有無還款意願之參考。
㈨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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