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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債 務 人 周原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附表】
●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子女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
附九十七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
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
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
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
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
額。
㈡提出聲請前二年即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聲請狀所提出資料之期間錯誤)之收入及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並提出所有收入、支出之證明文件(含薪
資單、薪資明細),並說明自無法清償債務之時間,以及
自建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
㈢提出聲請人、配偶、子女、父、母自九十八年至一百年所得及財產資料正本、財產所得歸戶資料,所得稅申報及核
定明細、父、母及兄弟姊妹最新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
已提出者毋庸再提)。聲請人之父母周水波、鄒圓若有薪
資以外其他收入來源(如政府補助金、退休金、保險金、
租金收入等)亦應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周水波、鄒圓之
全部扶養義務人(其全部子女)之人數、姓名、分擔之扶
養費金額,並提出周水波及鄒圓無法維持生活之釋明文件
。
㈣說明聲請人與其前妻如何分擔受扶養人黃郁軒、黃芷琳之扶養費用,並提出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又聲請人之配
偶陳以晴目前從事何工作、每月可得薪資及分擔生活費用
之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
資及投保單位)。
㈤聲請人主張於九十四年及九十五年間發生車禍及遭友人倒債,請提出相關資料,分別說明因此支出之醫療費等損失
金額、遭倒債之債權金額為何?(含每一筆之債務人、發
生時間、金額、約定清償之方法與時間,證明借款債權之
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部分無庸補提),並具體說明每筆
債權及債務發生之時間、原因及金錢流向。並說明是否已
獲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請提出債務人清冊及相關證明
資料。
㈥詳細說明目前從事何種工作,工作之地點、內容、每月收入之數額(含工資、津貼、獎金、紅利等)並提出證明文
件。
㈦聲請人前二年承租房屋之用途為何?租賃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與支付租金
之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處所為何?另聲
請人所提支出水電費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關係為
何?為何須由聲請人支付水電費?
㈧陳報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債權人為自然人者毋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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