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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債 務 人 羅榮堂
代 理 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5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請說明99年11月起失業之原因,並具體陳明失業後求職情形(應具體陳明並附據釋明相關證明文件)。
㈢請說明其配偶之財產及所得(工作)資料。
㈣請陳明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如無其他兄弟姊妹則無庸補提,茲因如有其他兄弟姊妹均應分擔扶養父母之義務),並陳明與配偶間對受扶養人羅羽瑄、羅羽茜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請提出負擔支出扶養費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父羅萬、母羅黃月○之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是否有領國民老人年金、農或勞保老年年金或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請附據釋明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應說明其原因。
㈥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規定,提出財產及說入狀況說明書(應依同法第81條第4項各款事項表明並提出證明文件)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應依同法第81條第2、3項規定表明,即對債權、債務之數額、發生原因及種類具體說明)。
㈦請說明於失業毀諾後,各筆債務還款情形,及有無再向債權人再行協議減低還款?
㈧聲請人主張其自99年11月即失業無收入,但仍須支付父母及子女之扶養費,請附據相關證據具體說明,聲請人於99年11月失業後,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支出)如何支應?
㈨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內主動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如何還款,並將協商資料、過程及結果陳報本院。
㈩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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