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林永輝
訴訟代理人 孫燕玉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劉榮林
張寬治
李明海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