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鍾文忠
視同上訴人 鍾文宏
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林伯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視同上訴人鍾文宏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當事人欄,將視同上訴人鍾文宏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乃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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