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親,11,201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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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親字第11號
原 告 陳龍發
被 告 洪柏諺
法定代理人 洪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 100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於民國93年11月8日認領被告之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之母洪靜怡於民國92年 1月10日開始同居,於94年 8月10日分居,同居期間洪靜怡生下被告洪柏諺(男,93年11月 1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同年月8日原告認領被告,惟近來經DNA檢驗後,確認被告非原告之親生子,洪靜怡才告知原告同居前其已有一男友梁志中,為此請求判決確認原告認領被告之行為無效等語。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請求。

二、陳述:因家人覺得被告與原告長得不像,經與原告聯絡做血緣鑑定後才知被告非原告親生子,且原告要結婚,弄清楚比較好等語。

理 由

一、按民法無認領無效之明文規定,惟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有認領無效之訴。

又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 2件、柯滄銘婦產科基因飛躍生命科學實驗室100年3月7日親緣DNA鑑定報告書(個案編號:GPT-3897F+3897S)1件為證,且鑑定結果認:可以排除陳龍發(F)與洪柏諺(S)之親子血緣關係等語,並有彰化縣彰化市戶政事務所100年5月11日彰市戶字第1000002382號函附認領登記申請書、認領子女從父姓約定書、更改姓名申請書均影本在卷足憑,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依前揭說明,原告反於真實父子血緣關係之認領,應屬無效,原告提起本件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孟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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