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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號
原 告 李允達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昭泓
陳秋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牧言、蔡新民、黃淑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六百九十九萬六千零四十一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七萬零三百元,原告僅繳納五萬零五百元,尚欠一萬九千八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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