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0,重訴,3,201106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謝麗莉
複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楊榮富律師
被 告 李月雲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張祖泓
張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零叁佰柒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零陸佰柒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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