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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朱仁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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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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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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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文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0年9月30日 │10,265元 │KU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草屯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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