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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李瑞昌即鑫泰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9年12月22日臺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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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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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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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鑫泰實業社│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9年10月15日 │89,775元 │DD0000000 │ │
│ │李瑞昌 │限公司草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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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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