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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江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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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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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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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旬然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99年11月20日 │75,040元 │0000000 │ │
│ │ │限公司 南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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