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王櫻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黃紹卿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9年11月30日 │4,300元 │0000000 │ │
│ │ │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
│002 │林美珠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99年11月30日 │22,733元 │0000000 │ │
│ │ │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
│003 │洪勝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9年12月5日 │26,235元 │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草屯分│ │ │ │ │
│ │ │行 │ │ │ │ │
├──┼─────────┼─────────┼───────┼───────┼───────┼──┤
│004 │陳宗錫 │南投縣南投市農會 │99年11月28日 │25,800元 │0000000 │ │
├──┼─────────┼─────────┼───────┼───────┼───────┼──┤
│005 │高素梅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9年12月31日 │7,780元 │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草屯 │ │ │ │ │
│ │ │分行 │ │ │ │ │
├──┼─────────┼─────────┼───────┼───────┼───────┼──┤
│006 │謝勝陽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9年11月30日 │9,000元 │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 草屯 │ │ │ │ │
│ │ │分行 │ │ │ │ │
├──┼─────────┼─────────┼───────┼───────┼───────┼──┤
│007 │和明汽車有限公司洪│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9年11月30日 │6,430元 │0000000 │ │
│ │慶順 │限公司 南投分行 │ │ │ │ │
├──┼─────────┼─────────┼───────┼───────┼───────┼──┤
│008 │簡育輝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9年11月25日 │4,700元 │0000000 │ │
│ │ │限公司 南投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