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劉克亮
訴訟代理人 黃萩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蔡淑慧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99年8月10日 │25,990元 │AA0000000 │ │
│ │ │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