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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新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義智即林珈禾即林朝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賢即林珈禾即林朝旗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鈺儒即林珈禾即林朝旗之繼承人
上三人法定
代理人 張寶月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珈禾即林朝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七加一成,超過六個月者,按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七加二成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七加一成,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七七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珈禾即林朝旗係於100年4月1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債務人林義智即林珈禾即林朝旗之繼承人、林家賢即林珈禾即林朝旗之繼承人、林鈺儒即林珈禾即林朝旗之繼承人既未為拋棄繼承,則應以繼承被繼承人林珈禾即林朝旗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因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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