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促,1711,201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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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賴瓊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最高可動用額度28580元整,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約定額度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3年4月9日起至94年4月9日止(約定到期後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依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並以動支該額度本金百分之五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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