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促,1882,2012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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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婉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恩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張恩碩住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鎮○里○○街30號,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顯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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