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促,1902,201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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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02號
聲 請 人 賴惠君
即債 權 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田富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債務人戶籍資料,結果顯示債務人田富全住所位於臺中市○○區○○里○○鄰○○○路○段186巷10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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