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捌萬陸仟伍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叁仟陸佰伍拾柒萬肆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零捌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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