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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賴以晨
兼法定代理 賴政偉
人
兼法定代理 許美芳
人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賴以晨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賴政偉、許美芳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金額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零捌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二)序號004貸款因申請時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依約應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即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併同本金分期償還。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賴以晨自民國100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零捌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謝旻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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