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促,2902,2012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佩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明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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