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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永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盈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盈之發給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請求之依據,為參加債務人之民間互助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互助會會單,該項通知已於101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之請求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法文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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