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促,3928,2012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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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眉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田明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瑞東即李明正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廖曉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翊禎即李明正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廖曉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曉瑜


一、債務人李瑞東即李明正之繼承人、李翊禎即李明正之繼承人應於繼承李明正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廖曉瑜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明正係於98年7月7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債務人李瑞東即李明正之繼承人、李翊禎即李明正之繼承人既未為拋棄繼承,則應以繼承被繼承人李明正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因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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