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101,司促,4003,2012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呂炳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承平即潘玉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惠純即潘玉鳳之繼承人

上二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南投縣政府
住南投縣○○市○○路000號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朝卿 住南投縣○○市○○路000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潘玉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潘玉鳳係於100年12月6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債務人潘承平即潘玉鳳之繼承人、潘惠純即潘玉鳳之繼承人既未為拋棄繼承,則應以繼承被繼承人潘玉鳳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因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