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虹君即林東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素妃即林東亮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黃秀旗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東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本金金額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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