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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如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美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家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宛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文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吳文德於99年9月16日死亡後,其繼承人即債務人陳美珍、吳家陞、吳宛玲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有本院查詢書函1件附卷可稽,則債務人陳美珍、吳家陞、吳宛玲應以繼承被繼承人吳文德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因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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