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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代 理 人 蔣文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武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民昱科技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2年7月15日因購置汽車,向第三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借款,債務人蕭武全為負責人,簽訂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約定倘未履行債務,聲請人將代償並取得該債權及擔保物權,民昱科技有限公司自92年8月15日起均未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全數清償等為由,聲請對債務人蕭武全發給支付命令。
經查依本件債權人所提出之貸款申請表暨約定書、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及本票影本等證明文件以觀,債務人均為民昱科技有限公司,非本件債務人蕭武全,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通知債權人應於5日內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蕭武全應對民昱科技有限公司上開借款負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該項通知已於101年11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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